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法》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