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热潮来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旅行社来安排他们的旅行计划。如果您正考虑开办一家旅行社,那么您需要了解旅行社资质的相关流程、所需材料和条件。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如何快速办理旅行社的资质。
关于设立旅行社的一般条件。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设立旅行社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即是旅行社设立的一般条件,包括:(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第6条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 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条例细则》第7条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一)2部以上的直线 固定电话;(二)传真机、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条例细则》也对申请设立旅行社需要提交的文件提出了要求: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 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经营场所的证明;(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内容,大部分也是设立企业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资料,尤其是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是所有法人企业均需要具备的法定要件。而营业设施、设备证明,则是针对旅行社企业,由旅游行政机关确定的必备条件,《条例细则》也规定,“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旅游法》第28条则明确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设立旅行社必须具备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这是《旅游法》同《旅行社条例》相比新增的要求。因为对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来说,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非常重要。这里“必要的”,应理解为是经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这些经营管理人 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例如,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财务人员,而这些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至于符 合哪些具体条件,可由不同性质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而确定。国家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要求有具体标准的,应当执 行国家标准。
除经营管理人员以外,旅行社开展业务必须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导游人员。导游人员对旅行社而言 也是必不可少的。《旅游法》特别强调,申请设立旅行社必须具备必要的导游人员。一方面,这可以防止某些 旅行社似乎只是一个“皮包公司”,需要导游时临时雇佣,导致旅游市场出现诸多乱象。另一方面,要求旅行社必须雇佣一定数量的导游人员,也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社会导游无固定职业、劳动权益无法保障的问题。其中,“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 以理解为将注册资本的额度授权给旅游主管部门设定;将“其他条件”规定为依照其他法律(如《公司法》等市场 主体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行政法规来进行。
关于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流程。《旅行社条例》对经营不同业务的旅行社规定了不同的设立程序要求: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旅行社条例》第6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需要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 罚款以上处罚。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
在取得旅行社相关业务的经营许可后,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执照或换领营业执照。
设立旅行社,与设立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其*大不同之处在于,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人质量保证金, 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法律规定质 量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本旅行社开展业务的质量问题,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人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 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关于设立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条件。关于设立旅行社分社的规定如下: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 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 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也即分社的设立为“事 后备案制”,而非“事先审批制”,并且旅行社分社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只要在总社的经营范围中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分社”,其组织形式应当是“分公司”,而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因为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应当单独核定,子公司并不天然地与母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
关于设立服务网点的规定则是: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 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 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该处所指的服务网点,指旅行社的门市部或营业部, 其为旅行社的分支机构,只能从事咨询、招徕业务,不得进行旅行社经营等业务操作。服务网点也和分社一样,采 取事后备案制。即:只需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事后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后,关于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条件。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 外资旅行社。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旅行社一般应具备 的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 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 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 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 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