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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三种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根据相关资料,截至 2014年底,我国已在各地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共有数千家。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的主流形式是有限合伙企业,但
在已备案的产业基金中,组织形式大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
以下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三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进行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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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用公司的形式来组织和运作而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者以基金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承担风险和责任。投资者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成上海私募股权公司转让可先发产品为公
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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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基金的结构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公司制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制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目前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
●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公司制基金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制基金
的特点 投资回收方式受限,
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
(1)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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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公司制基金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制基金
的特点 投资回收方式受限,
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
(1)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1)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2)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公司制基金具有法定的内
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大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在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
(3)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果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
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此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