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公告如下:
经查,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分行存在借贷强制搭售保险产品的违规行为,黄*对该分行借贷强制搭售保险产品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上诉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深圳银保监局决定对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分行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并罚款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深圳银保监局决定对黄*处以警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