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攻略(附菲律宾应纳税所得额说明)
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吴恒表示,将重点从三方面发力,助推经贸投资及产业发展。一是充分把握RCEP为陆海新通道经贸投资及产业发展提供的重要的国际政策机遇,陆海新通道连接中国西部和东盟地区,与重庆作为西部金融中心“立足西部、面向东亚东南亚南亚”的区域定位高度契合,与RCEP主要经贸合作地域范围高度契合;二是从金融服务供给端发力,筹备组建金融服务联合体,组织通道沿线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共享服务网络、共享信用信息,打通联合体内部金融信用,实现中外资、离在岸、机构网络信用信息的联动,并以金融信用赋能商业信用,探索形成覆盖陆海新通道沿线地区和国家全域的市场交易网络和服务体系,着力解决跨境经贸投融资合作中的交易信息不对称、获得异地授信难以及通道金融服务碎片化等问题;三是从企业需求端入手,高效精准匹配跨境经贸和投融资需求,以切实促进贸易投资增长,中新金融峰会和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联合体为陆海新通道经贸投融资对接活动打造了专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了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交易撮合及金融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经贸合作机会和更便利、更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上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攻略
发改委
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放管结合”,做到有的放矢。该规定从是否属于敏感项目、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两个维度,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报告等审批方式。
备注1:大额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资料来源: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
国家发改委对于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着重对敏感项目的审核,而根据该办法,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1)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
(2)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8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发改外资〔2018〕251号),敏感行业包括: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国办发〔2017〕74 号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房地产
酒店
影城
娱乐业
体育俱乐部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1.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外延扩大。根据发改委11号令,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外延扩大,实现了全覆盖,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既包括境外企业直接的投资,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再投资,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资、担保等,既包括境外企业所有权的获得,也包括经营管理权等的获取。
2.明确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业务的前提。发改委11号令规定:对于核准/备案项目,明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注意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发改委11号令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2017;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 。
菲律宾应纳税所得额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二编第五章第31节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本法中规定的总收入相关项目,减去本法及其他特别法所允许的各项扣除(Sec.8)。其中,总收入的计算规定在《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二编第六章,而允许扣除的项目规定在第二编第七章。第五章至第七章的内容既适用于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适用于计算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确保法条叙述上的完整性,以下介绍将部分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1)收入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32节,无论收入取得的来源地是否是菲律宾,总收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项目:
①以任何形式支付的服务酬劳,包括但不仅.限于费用、薪酬、工资、佣金及类似项目;
②从事交易或营业活动或从事职业取得的总收入;
③处置财产取得的收益;
④利息;
⑤租金;
⑥特许权使用费;
⑦股息;
⑧年金;
⑨奖励及奖金;
⑩养老金;
⑪合伙人从普通专业合伙的净收入获得的分配股。
有一些项目不包括在总收入中,例如根据税收协定给予免税的所得;外国政府取得的所得;政府或其政治职能机构取得的所得;销售债券、企业债券或其他五年期以上的负债证明取得的收益;赎回在共有基金中股份取得的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