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一、外资企业注册受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公司设立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至少应有一名股东为外国籍。
二、注册外资公司申请材料
1. 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
2.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全体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7.公司章程。
8.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9.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0.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三、外商投资主体需要准备的材料
情况一:股东为港澳台籍或外国地区自然人,需要本人携身份证及通行证原件到深圳前海面签一次,无需公证。
情况二:股东为香港/澳门公司,提供公证书原件1份
情况三:股东为外国地区公司的,需要将公司主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公证内容需要包含:公司名称、公司注册编号、公司注册地址、有权签字人(董事、法人)及签字样式。
情况四:股东为台湾公司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