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所需资料
1、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详细的加工工艺简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4)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5)产品执行标准(GB或QB),产品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及评价报告(近期报告*长不超过年)。
6)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7)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9)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2、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含集体食堂)
1)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
4)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5)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7)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3、批发、零售经营食品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3)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所销售的食品提供厂方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新建、改建、扩建的饮料(含直接饮用水)企业
1) 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图。
4)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5)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7)水质卫生检验评价报告。
8)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厂方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9)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办理程序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资料齐全,符合要求者,给予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者,不给予受理,退回申请资料,补齐资料后再申请。
2、卫生许可受理后三天内,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督审查,提出卫生监督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限期内完善卫生设施,申请卫生工程验收。
3、由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卫生审查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批。
4、市卫生局在收到卫生许可申请资料后,一天内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签署审批发证意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退回资料。
5、发证工作人员根据市卫生局签署的审批意见,发放《卫生许可证》给生产经营单位。
申请过程的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补正资料后符合要求的可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