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梅园劳务派遣公司人事外包

更新:2024-07-04 07:00 发布者IP:139.227.135.253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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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满1年之后的二倍工资不支持

近年来,随着劳动法规的完善和法律的普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劳动争议及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2021年全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63.1 万件,涉及劳动者285.8 万人。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直都有一个观点备受争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应该赔偿多久的二倍工资?

近期,相关部门与*高法对这一问题做了明确答复。

相关部门明确

为了逐步规范裁审程序衔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2022年2月21日,*高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相关部门发﹝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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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中明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未补订,需继续支付二倍工资。

而现在意见明确了,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案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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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清楚的HR伙伴可以再看一个典型案例,加深理解。

2020年7月10日,相关部门与*高法院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1对此进行了明确。

案例11.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日,万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0元。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7月31日,万某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

万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6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万某与食品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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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情形包括两种:

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二种情形中的“本法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于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也作了相同的分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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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万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食品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7年8月1日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食品公司无须向万某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故依法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上海劳务派遣公司划重点:

万某入职是2016年8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的时间是2016年9月1日到2017年7月31日,这段时间的两倍工资是支持的。

但是他要求的是2017年8月到2018年7月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认为2017年8月已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是有合同的,除非用人单位违反82条后半段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万某不能够再依据82条后半段主张2017年8月到2018年7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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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常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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