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七条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法定办结时限:
(一)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三)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区域的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已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不包括在内),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