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据《公告》内容显示,核定征收范围:跨境电商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核定征收方式: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执行。
那么,卖家关心的是:这个4%究竟怎么算呢?对我们卖家有什么具体的影响呢?
值得注意的是,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如果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年出口额低于2500万的企业,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额所得额。
简单来说,如果你卖了1000万的货,按4%的税率,应纳税额为40万,也就是符合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的方法核算,也就是应纳税额等于40万*25%*20%=2万元,这么算下来2万元除以1000万,也就只有0.2%,也就是千分之二!
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这个政策对于中小卖家来说,并没有增加负担,但是获得了一个合法经营、合法结汇的企业身份,再也不是当初的草根行业、灰色行业,可以说是守得云开见月明!
而对于中大型跨境电商企业来说,明确了税务关系,也可以名正言顺地进入资本市场,再也不用担心被人认为是灰色产业。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确确实实在在地扶持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现在也正是进入跨境电商行业的好时机,卖家们可以安心地继续大展拳脚。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