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公司营业执照有“劳务派遣”经营范围已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对于营业执照无“劳务派遣”经营范围的公司以增加经营范围为由申请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其通过新筹建公司办理劳务派遣许可。
(3)对于申请人新筹建公司前来申请许可的,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