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醒一:随意选择代开地点
自然人代开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理性。自然人代开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会涉及虚开的风险。
风险提醒二:代开应有真实业务发生
自然人代开必须要有真实业务,避免以“税筹”名义通过“自然人代开”手段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
风险提醒三:税收洼地被清查
自然人代开一定要特别注意从“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的发票的风险。税收洼地非法外之地,过热的地方自然很容易引起税务局的关注。
风险提醒四:代开次数、单票金额风险
自然人代开的额度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代开次数频繁,发票金额大也是税局关注的重点
风险提醒五:关注转变收入性质偷税风险
自然人代开不要随意变名代开,应真实业务真实再现。如:很多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转变了收入性质。
风险提醒六:找非业务主体代开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主体的真实性,虽是自然人代开,却不是业务提供人,而是随便找的第三人代开,这种情况属于税法中的虚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风险提醒七:代开主体是否具备提供对应服务能力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人的年龄、身份等是否具有业务提供的能力。有的人为了方便,随便找亲戚朋友帮助开发发票,经常发生80多岁的老人,还在提供建筑服务等明显不合理的行为。
风险提醒八:是否已尽代扣代缴义务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的,在代开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