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备案
事 项
□联络员
联络员
(设立、联络员备案填写)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五)申请人已认真阅看附表2所列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告知书》,清楚本市关于企业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要求,也清楚不及时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和不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送达地址更新的法律后果。
投资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释:投资人发生变更时由新投资人签字。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必填项)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影印件粘贴处)
本人提供,用于 (企业名称) 注册登记。签字:
□联络员身份证件(设立、联络员备案填写)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影印件粘贴处)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设立填写)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影印件粘贴处)
附表1(仅设立及变更投资人填写)
投资人及出资信息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电子邮箱
申请前职业状况
居 所
出资方式
□以个人财产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本人提供,用于 (企业名称) 注册登记。
投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告知书
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您的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对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填报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是每一个企业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2.为保障企业更好地向社会作出诚信承诺,增强社会对诚信企业的正向评价,上海市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制,由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在线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并填报送达地址信息,企业应按承诺内容切实履行。
3.企业以注册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作为默认的送达地址,并可以提供一个备用送达地址,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信息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企业未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将被视为以默示方式确认其注册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4.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以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备用送达地址及电子邮箱地址,可以方便企业对外联系,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在人民法院向企业送达诉讼文书时,上述地址信息对于保证文书送达的有效性,保护企业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5.企业应当确保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
6.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应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在线更新,或者依法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以保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进行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7.法院向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
8.企业可以就在线填报确认或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的责任承担向法院提出申辩,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企业以在线填报确认方式作出送达地址承诺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填报完毕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作出该诚信承诺的情况进行公示,以增强企业的社会公信力。
10.企业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1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
12. 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