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解决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会议上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等公司形式的决议、都必须要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来通过、所以股东是可以去提议召开股东会,如果2/3以上的股权多数股东形成了决议,同意解散公司,在股东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就可以自行组成清算组来结清公司的债务,而剩余的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这样的话公司就可以办理注销登记了,但由于大股东只占了60%的股份,那么在股东会议上就无权自行解决解散公司。
二、诉讼解散
公司法提供了其他的救济手段,按照规定单独或者是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律183条规定,人民法院会及时处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这也可以看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的困难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在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决议,这同时也代表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
(3)公司董事长期发生冲突,并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解决
(4)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如果判决支持股东解散诉讼,那么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末了的事物以及财产,并办理公司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