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不经营了老板不愿意注销公司怎么办?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平时容易忽视的小税种,但注销的时候一定要会被翻个底朝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租赁、购销合同以及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都是检查的重点。
印花税采用的是正向列举的方法,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合同,都应该缴纳印花税,没有列举的,则不用缴纳。建议企业先自查一遍,该补税的及时补税。
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规定,老板自公司借款,一个纳税年度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应该视同分配股息红利,按照20%扣缴个税。
企业注销前一定要好好自查一下“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账面存货低价销售
很多企业注销时账面都有存货,可以低价销售出去吗?答案是可以。
通常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不会被税务局视为价格偏低而进行核定。
四、账面库存分配给投资者
一家商贸公司,账面有一批20万元的商品,市场价格是25万元,注销时,计划将商品分配给股东。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商品分配给投资者应该视同销售,应缴纳的销项税是3.25(25*13%)万元。
五、库存损毁了怎么处理?
一家商贸公司,在注销时发现,一批113万元的存货由于管理不善毁损没有价值了,这批货物前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
由于是管理不善导致的毁损,注销时应该转出进项税13(113/1.13*13%)万元。
六、留抵税额能退吗?
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注销后,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留抵税额,税务机关都是不再退还的。
企业可以将相当于该部分进项税额的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产生销项税,能给关联公司开具进项发票,将留抵的税额转嫁给关联公司。
一定要注意,和关联公司的交易是要有商业理由,真实存在的。虚开发票不可取!
上述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及撤销注销登记,导致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既判力,造成了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
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司法行政相互协调共同优化营商环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如下:
一、关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亟待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提请启动调查程序,对于某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后附)内容予以查证,必要时重新复核某文化公司注销登记材料,向当事人调查取证,以确定公司注销行为的自主性、合法性。
二、依据国家发改委、*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应当按照市场化改革、法治化方向,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请以规范自愿解散退出、稳妥实施强制退出为准则,着重评估、审核所辖区域内对于批量注销僵尸企业流程的标准和条件,对于已存在经营异常、涉讼、失信、被吊销营业执照等重大风险的公司,在登记环节建立相应的预警处置机制,强化监管责任意识,审慎适用简易程序,以切实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