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有限合伙公司的相关规定
在上海注册有限合伙公司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十项。
第一、人数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普通人一起组成的公司,人数规定是2个人以上50人以下。
第二、责任承担范畴: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必须遵守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四、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劳务作为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作为出资。
第五、事物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保持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有限购买权。
第七、合伙人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财产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财产转让。《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意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入伙后的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心如或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关于退伙的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有限合伙人具有以下情形时,当然退伙: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合字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C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