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生、通过线下方式面向学龄前儿童实施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的(相关机构统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标准准备提供服务所需的培训场所、从业人员、设施设备、服务内容等
二、流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区的许可机关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民政部门登记
三、场地要求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应自申请设立之日起不少于2年。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含培训点)线下培训场所,实际培训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面积不得少于培训场所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同一培训时段内,舞蹈类、戏剧类学员人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且至少可以容纳10人,教室天花板顶离地至少2.65米及以上;其他文化艺术类培训学员人均面积应当不低于3平方米。开展寄宿制培训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学员规模相匹配的生活与运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四、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且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且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设施。
五、人员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备1年及以上从教或教育实习经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2.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4.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或机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