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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冠以市的名称;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1.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2)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4)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4.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