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法律规定企业应该登记注册资金,其中一条重要原因是保证该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注册资金是该企业清偿债务范围的第一条界限,有限合伙人在该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同人则超过该范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