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自己培训机构招生的年龄段和项目
(适用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 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通过线上或者线 下方式面向中小学生、通过线下方式面向学龄前儿童实施体育类校外培训活动,设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 以下统称体育类校外培 训机构),适用本标准。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活动的, 以及本市各级体育行政部 门下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运动学校、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实施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培训活动的,不适用本标准。
二、培训场所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稳定的培 训场所(地)。 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与场所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委托、承包协议,租赁或者使用期限自 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 1 年。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租赁或者使用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其他 活动场馆, 以及商场、公园等场所开展体育培训业务的,应当选取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安全场所、保障师生安全,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 与业主或者其委托管理方明确场所安全防范责任、设施设备安全维
护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事宜。
三、人员要求
(1)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 即营利性机构的经理或非营利性 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含体育教育)管理经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 1/3 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含体育教育)教学经验。
(2)执教、教研人员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体育项目相匹配且在 有效期内的职业()能力证明,包括:
1.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体育类教师资格证;
4.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本市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人群 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 员)等级证书;
5.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 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本市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水平转换认可的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 员)证书。
四、还有其他等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