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提供音视频娱乐、文化传媒、数字音乐等服务的行业。
随着网络技术与数字内容的融合,网络视听已经成为数字娱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种类和服务形式也在不断扩展;网络视听企业以提供在线音视频娱乐、传媒信息、数字音乐等服务为主要业务,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动画、短视频、广播电电视直播等娱乐内容的提供。网络视听企业也提供新闻、新闻评论、文件和资料、地图和旅少游文化等相关服务,以满足用户音像信息需求。企业的增值服务和衍生业务也在不断发展,包括互联网广告、会员服务、在线课程、社交服务等,企业的经营范围已经愈发广泛
网络视听行业对于传统文化行业的推动力也日益增强。它通过大量传播**的文化产品、提升文化产品的生产制作水平、推进文化产业的国际化进程等途径,逐渐成为传统文化产业的一个强有力的支撑
可以说,网络视听行业已经从*初的简单娱乐内容提供商演变成了一家涉及内容创作、媒体综合运营数字版权营销和社交互动等多个领域的综合企业。未来,随着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和推广网络视听业务将会得到的发展和壮大,为用户带来更加优质、多样化的服务。
网络视听申请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低注册资本限制。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
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