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上海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文艺表演团队,应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装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上海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任人员和器材装备。
文化部应在受理申请的20天内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批准的,颁发上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成立演出场所经营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上海营业执照,并按照消防、卫生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上海演出场所经营公司应当自领取上海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文艺表演团队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上海营业性表演经营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上海营业性表演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从事上海营业性演出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从事上海营业性演出的中介、代理活动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上海营业执照。
个人演员和个人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上海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与中国投资者成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公司;不得成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的文化表演团队,不得成立外资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公司。
成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公司,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成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公司,中国合作伙伴应当具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上海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公司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上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企业、相互合作、独资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省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企业、合作经营的表演经纪机构和表演场所经营公司,但内地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内地合作伙伴应具有经营主导权;不得成立合资企业、相互合作、独资的文艺表演团队、独资的表演经纪机构和表演场所经营公司。
根据本条规定成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上海市商业演出经营活动,按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营公司申请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上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