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0418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办理权限;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由市畜牧兽医办公室作出行政许可;本市中心城区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获得市畜牧兽医办公室的行政许可。郊区县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由区县畜牧兽医部门作出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
对本市兽药经营企业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批
(三)法律效力
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企业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
本市兽药经营企业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营场所及设施等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续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五)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六)依申请注销
1)企业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 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格式规范内容真实
2
开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拟经营的品种、规模与方式
原件
1
纸质
格式规范内容真实
3
拟开办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储地址及相应的房屋使用证明
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