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备案项目发生投资方或股权、投资地点或项目主要内容、中方投资额等变化,备案申请人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2. 备案申请人应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表,同时提交相关的变更材料,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
3. 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
4. 如果变更后的项目属于国家核准范围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备案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登记;
5. 备案申请人可凭变更后的备案意见,向商务部、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