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南(2024新版攻略)
通过对外宣介活动推广山东企业服务中心和“鲁贸通”线上平台,不断增加中心服务企业数量;构建高水平商贸商事法律国际交流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商事争议风险评估方案;在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尼等RCEP国家设立办事处,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贸易对接等海外配套服务,拓展中心服务半径。
加快实施贸易便利化,持续推动落实易腐货物6小时通关便利化措施。推进AEO示范区建设,优化创新AEO培育模式,为重点企业定制个性化培育方案,截止到一季度末,全省共有AEO企业454家。推进原产地证书发放社会化试点,截止到一季度末,全省经核准出口商数量已达55家,相关企业出具自主原产地声明900余份,出口享惠货值3.7亿元。
上海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南
发改委
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放管结合”,做到有的放矢。该规定从是否属于敏感项目、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两个维度,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报告等审批方式。
备注1:大额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资料来源: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
国家发改委对于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着重对敏感项目的审核,而根据该办法,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1)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
(2)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8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发改外资〔2018〕251号),敏感行业包括: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国办发〔2017〕74 号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房地产
酒店
影城
娱乐业
体育俱乐部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1.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外延扩大。根据发改委11号令,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外延扩大,实现了全覆盖,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既包括境外企业直接的投资,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再投资,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资、担保等,既包括境外企业所有权的获得,也包括经营管理权等的获取。
2.明确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业务的前提。发改委11号令规定:对于核准/备案项目,明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注意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发改委11号令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2017;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 。
商务部
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强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务部牵头汇总,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职责分工。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后续有变更可能)
备注1: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注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3: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同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根据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规定了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综合分析,敏感国家和行业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2、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3、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4、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5、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商务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6号),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如下内容: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以下对外投资是重点督查项目:
4.1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4.2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4.3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4.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4.5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 2018 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阿联酋外国投资银行业的相关规定
阿联酋中央银行允许外资银行在阿设代表处、全资子行或分行,并不限制外资银行在阿申请全商业银行牌照。但自1987年开始,阿央行考虑到阿金融市场容量太小,对外资银行网络拓展和准入极为审慎,对外资银行颁发全商业银行牌照十分谨慎。目前尚无中资银行取得全商业银行牌照。外资银行在阿联酋本地的运营面临着诸多限制,例如在零售业务端外资银行的分行设立以及数量受到严格限制,往往不能主导银行利率的设定,对于阿联酋本币迪拉姆业务的发展也有一系列准入门坎。
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可以在阿联酋设立代表处,从事以下活动:代表该金融机构在阿境内从事业务,包括与相关各方的联系及促进其在当地市场的服务;向其总部提供关于阿经济发展的信息;向其客户提供关于阿市场的信息;向有兴趣在其所代表的金融机构所在国拓展业务的本地有关各方提供信息;向客户提供银行、财务和投资方面的咨询服务。代表处禁止开展上述活动以外的商业活动,特别是:接受存款(无论以任何形式);为客户开设任何种类的账户;开展或参加任何类型的正常银行业务,例如出具保函、开信用证等;进行外币、证券和金属交易。
2017年,阿联酋央行完成制定了银行就业本地化管理的新政策和系统,对在阿联酋境内开展业务的银行提出新的本地化要求,由之前的指标性(本地化率年增长4%)管理转向积分制管理,自2018年起正式实施。根据这项新政策,积分采用四档,一是在银行蕞高管理层每雇佣一名本地员工获得5分;二是在银行中级管理层每雇佣一名本地员工获得3分;三是在财务、风控、人力、信贷等关键敏感岗位每雇佣一名本地员工获得2分;四是在第3级及以下岗位每雇佣一名本地员工获得1分。对雇佣特.需(残障人士)本地员工的,积分按档翻番。阿央行将按照各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权重、利润率、银行属性(本地或外资)等条件,按照“一行一标”的原则,在3月底前确定并向每一家银行下发属地化经营的积分蕞低标准,在规定期限内不达标的银行将面临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