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商合资企业条件
一、有条例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注册外商合资企业申请材料
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各1份);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七、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八、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十、公司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册外商合资企业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核准或驳回
五、发营业执照。
申请受理机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企业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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