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一、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是什么?
全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向安监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者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拿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储存设备)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出具本企业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目录清单;
5、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目录清单;
6、与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安全评价报告;
9、涉及新、改建、扩建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10、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需提供符合当地规划的证明材料;
11、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需提交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13、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