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者参股、收购境外非金融企业,以获得其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2.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
3.在境外设立投资基金或者投资平台,以开展股权投资或者其他投资活动。
4.在境外投资住宅、商业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项目,或者向境外房地产企业或者房地产信托基金投资。
5.在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如武器装备、跨境水资源、新闻传媒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