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申请外债备案审核登记流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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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审核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约谈、公开警告等惩戒措 施。企业申请材料和披露信息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审核登记机关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警 告。通过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登记证明》 的,审核登记机关对相关《审核登记证明》予以撤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 审核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警告。
第二十九条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审核登记机关将予以通报,并商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相关机构及有关责任人。
(一)明知或应知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借用外债而为其 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
(二)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意见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隐瞒、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第三十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上述违规情形将通过“信用 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审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审核登记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