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了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外,还需进行备案登记,这才属于合法合规经营,并能享受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七条明确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2018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再生资源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无需再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是可通过“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自行备案(网站:http://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01、新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到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多证合一”,并填写有关备案登记信息;
02、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核准企业基本信息后,将数据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
03、信息共享平台接收企业信息后,将“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登录账号及密码发送给企业;
04、企业第一次成功登录“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时,相关企业备案信息被自动抓取到该应用中,同时,该企业备案状态显示为“备案公示”,公示期为30天。
05、公示30天期满后,企业备案状态变更为“备案通过”。
06、备案通过后,企业可再次登录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自行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备监管部门查询。
07、另外,企业应每年自行登录“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上报企业经营年报。
注:已注册企业新增或变更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备案流程与新设企业备案流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