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有限公司注销程序:
1、公司注销要进行税务注销,税务注销又分为地税注销和国税注销;
2、工商注销,也就是营业执照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3、工商注销完成以后,要进行公司公章注销;
4、公司银行对公账户注销;
5、公司税务审查报道;
6、公司注销登报公示。
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 决定注销的文件
4.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5.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6.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 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说明:1.决定注销的文件:系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系公司自行解散的,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系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2.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由清算组制作,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字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签署的确认意见。清算报告应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才能出具(公司章程约定公告时限长于法定时限的,从其约定。)
3.企业办理清算组备案后,登记机关会发放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该通知书在办理注销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合并协议/分立决议中载明接单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