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特许经营备案主要手续

更新:2024-07-17 09:30 发布者IP:210.22.98.28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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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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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特许经营合同:

  是商业特许经营当中的很重要的事项,但不少企业因未将特许经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而受到处罚。

  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很多企业以为自己与被特许的企业之间订立完特许经营合同后就万事大吉了,自己订立
的合同为什么需要到主管部门去备案呢。企业并不知道需要将特许经营合同拿到主管部门备
案,不知道如何去申请备案,对备案的法律流程不清楚。我们注意到,有些企业对备案的重
要性认识不足是导致未及时备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企业不将特许经营合同向主管部门备案时,会降低企业的公信力,误导投资人作出错误
的投资决定,终影响特许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

  在商务执法主管进行检查的时候就可能受到xingzhengchufa。

  处罚的标准,行政法规当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若是被处罚额企业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不备案的法律后果很严重。

  因未做一件小小的备案行为而导致巨额的罚款,实乃得不偿失。

  一、特许经营的认定和资质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
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
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
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
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上述规定,特许经营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许
可他方在特定的经营模式下试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他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
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
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综合上述规定,
特许人特许经营资质包括:1)特许人为企业;2)拥有经营资源;3)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4)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5)拥有至少
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

  但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存在较多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况。其
中欺诈的问题又为突出,许多不良的特许企业设置各种圈套欺诈被特许人,给整个特许经
营行业带来了很坏的影响,甚至有人开玩笑说“十个特许九个骗”。

  二、商业特许经营的合同备案和信息披露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
条例》包括备案和信息披露两个制度。《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
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
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
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
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条例》第九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
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
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条
例》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商务部设立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在线备案查询,以公司名称、特许品牌、经
营资源、所属区域、备案号等信息检索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截止2018年9月1日,系统显示
全国在线备案的特许人仅为4127个。笔者提示投资人在加盟前可以在该系统上检索特许人信
息,若不存在相关特许人信息,投资人就要考虑特许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需要指出的是,
备案是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进行的,且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所提交的材料不予以实质审查
,备案的目的不在于对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设立、变更产生影响。亦不是对特许经营活动实
施行政许可,而是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有针
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具有事后监督性质。

  合同备案与否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但若特许人不进行备案可能面临被商务主管
部门xingzhengchufa的法律风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

  特许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市场的运作特点。特许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的优劣成为
吸引被特许人投资的重要信息。因此,信息披露将有利于被特许人对投资行为作出理性判断

蓝.JPG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
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
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
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
、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
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提供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提供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
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截止2010年的相关数据统计,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
在不规范、不诚信情形的比例较大,约1/3的案件特许人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宣传,的
案件特许人未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人达到92%。未进行备案的
特许人达到85%,不具备注册商标的特许人达到80%【1】。《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
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
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
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司法实践中,该条款规定的“有
关信息”和“虚假信息”,笔者认为,这些信息必须是有涉于经营资源、经营模式等重要信
息隐瞒或虚假,被特许人才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三、特许经营中的“两店一年”

  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
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由此可见,“两店一年”是判断特许
人是否具有成熟经营模式、能否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条件。第
七条是对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认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
律行为,否认其法律效力),这并未否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据高人民法院于2010
年11月24日作出的《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
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2010民二他字第18号),该复函明确“两店一年”属
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
许经营合同无效。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特许人欠缺“两年一店”也可能导
致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或解除。司法实践中,若被特许人仅以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主
张合同撤销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法院一般会以是否存在欺诈、是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
思表示为基点,结合实际案情进行裁判。若符合《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法院也会支持
解除合同。

  “两店一年”也存在例外情况,《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
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
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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