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年检所需的材料:
1、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经营范围中载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营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企业较高权力机构做出的解散清算决议;营业期限未届满提前终止经营或因其他原因进行特别清算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清算企业只需提交上述第1、2项所列材料及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备案书。
2、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外资分支机构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加盖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