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境内公司注销流程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定解散;
4.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散;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的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或人民法院或公司审批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6.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以上上海境内公司注销程序仅供参考,各程序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专ye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