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竹制品办理商检的具体流程如下:
出口企业需要在出口前2个月向符合要求的商检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生产和出口相关的资料。
商检机构会根据资料和样品抽检出口产品。如果商品合格,商检机构会出具“出口商品检验证书”,企业可以用这个证书申请出口手续。
如果商品不合格,企业需要到出口目的国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或修改产品,才能通过海关查验并完成出口手续。
对于竹制品,由于涉及到植物检疫,可能还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例如,出口竹制品必须进行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由输出国植物检疫官员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熏蒸处理要求在21℃或更高的温度下,用48g/m的甲基溴熏蒸24小时;热处理要求在窑内以56℃(木材的核心温度)热处理30分钟。此外,使用木板条箱、木托盘、木框、木垫方等木质包装的出口产品,都需要在出境前进行熏蒸除害处理,且需要提供出口国签署的植物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