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的程序问题探究
前述公司减资的一般流程中,应关注关键节点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具体而言:
(一)减资环节一:制定减资方案
《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
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法》第99条规
定:“本法第37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但这并不代表公司减资的流程必须
董事会先提出减资方案再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笔者认为,董事会只负责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审议减资事项,至于公司是否进行减
资、何时及何种方式进行减资,实际上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除非公司章程另
有约定,否则董事会也可以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减资后再进行具体减资方案的制定
。甚至于,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已经对减资的必要事项进行仔细讨论并表决通过,即便董
事会没有制定减资方案,因为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时审议的减资事项已经足够完整
,那么其本身就是减资方案。
如公司按照常规流程,由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后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但因减资方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将直接导致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公司法》第22条规定,此类“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参与决议的董事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曾通过“减资方案无效”“减资方案瑕疵”“减资方案有瑕疵”“减资方案
有问题”“减资方案”“减资方案不包括”“减资方案不包含”“减资方案缺少”“没有减
资方案”、“缺少减资方案”、“未制定减资方案”等关键词检索,均未找到因减资方案致
使减资决议无效的案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由于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减资方案”的
具体内容,减资方案通常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司法实践中较
少出现减资方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二)减资环节二:公司减资决议
与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类似,笔者并未检索到公司因减资决议内容不完整而导致决议无
效的案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减资决议的具体事项,另一方面
,公司减资在登记时需要经过市监局的审查,如决议内容违法将无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司法实践中,公司减资决议面临无效或者不成立大争议点在于定向减资是否适用资本
多数决。《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部分法院认为定向减资决议适用资本多数决。在吕琦诉上海鸿洋船
舶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1]中,法院认为,由于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已经转化
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减时需要遵守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
公司法之规定对注册资本进行增减的股东会决议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正是遵循了对公司重要事项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注册资本的增减必然涉及具体股东出
资额及出资比例的变化,若强求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对注册资本进行增减,显然有违公司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初衷。
公司减资的一般流程
2025-05-28 09:58 210.22.98.23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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