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
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额扣除。
上述工资薪金制度还应当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已实际支付且制定了完备的书面记录。
对于国有股股东或国有股股东控制的股东设立并实际控股的企业,其高管的工资应当按照政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确定。
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应坚持正确使用方向,加强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开展监督检查。
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分担职工教育经费,应向集团企业提供分摊依据及账单资料。分摊依据应包括分摊标准、分摊方法、分摊比例等。集团企业应及时汇总扣除企业集团内分摊的职工教育经费。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zui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包括天使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