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订:CE第四版本临床评价报告(MEDDEV 2.7.1 Rev 4)
1.不变的是什么?变化的是什么?
一般原则仍然是制造商必须使用临床数据来证明器械符合相关的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这些临床数据仍须基于本器械的(上市前)研究数据、其他同类器械的研究数据以及来自上市后监督(PMS)活动和警戒活动的数据。仍需对临床数据进行收集、评价和分析,临床评价应该详尽到什么程度、什么评价方法是可接受的以及应该何时进行临床评价,这些内容几乎是全新的。
2.何时进行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贯穿于器械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器械的设计阶段。临床评价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应当有相应的文件记录。对于临床评价报告(CER)的更新频率,制造商应给出合理解释,更新频率应根据风险、科学发展、设计变更等相关因素来确定。若通过上市后监督(PMS)收集到可能改变临床评价的相关数据,应对临床评价报告进行修订。对于创新或高风险器械,其临床评价报告应每年更新一次。对于其它器械,其临床评价报告应至少每2到5年更新一次。制造商必须对更新频率做出合理解释。
3.如何进行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的不同阶段涉及范围和计划的定义、数据识别和每个数据集的评价、数据分析、和临床评价报告的定稿。对于大多数制造商来说,临床评价并不陌生,新版MEDDEV 2.7.1对这些阶段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新版指南也详述了进行临床评价的人员资质要求。对于评价的范围,新版MEDDEV 2.7.1提供了更详细的要求。新版指南也详述了在哪里进行文献检索、如何进行文献检索、以及如何记录这些文献的收集、评价和分析过程。
4.是否仍可使用实质等同器械?
新版指南下,仍可使用实质等同器械的数据。“实质等同”的概念在新版指南中有了明确的定义,解读的空间相比之前要小很多。实质等同器械应当几乎是完全相同的。新版MEDDEV 2.7.1 的附录A1对实质等同性证明进行了详细说明。要证明器械的实质等同,必须考虑到器械的临床、技术和生物特性。新版MEDDEV 2.7.1的附录A1对这三方面的特性进行了详细说明。器械需要满足所有这三方面的特性才能证明实质等同。在此背景下,新版指南还描述了“差异”的概念,以及验证此概念所需的步骤。实际上,实质等同器械的使用将局限于同一制造商的器械,符合要求的器械必须来自相同的器械系列。即便是同一器械的换代产品,要想证明实质等同,也需仔细考量。
5.临床评价报告(CER)长啥样?
新版MEDDEV 2.7.1的要求清晰,因为它不仅要求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还要求制造商透明公开所采用的方法和步骤。临床评价报告的实质部分应包括一个日志,记录该临床评价是如何进行的。相应的,临床评价报告就必须有附录,包括检索策略、全部检索结果、评价策略和结果、数据分析、以及清晰的参考文献列表。所有文章和报告应可供审核员核实之用。
6.新的欧盟器械法规(MDR)情况如何?
提议的器械法规(MDR)的妥协统一文本已于2016年6月发布。预计在2020年的季度,新的器械法规(MDR)将正式实施。新的器械法规(MDR)要求量的临床评价。新版MEDDEV 2.7.1向此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按照新版MEDDEV 2.7.1进行临床评价也可帮助制造商为即将的立法做准备。

ClassD类器械= 2025年5月26日
ClassC类器械= 2026年5月26日
ClassB类器械= 2027年5月26日
ClassA类器械 (灭菌)= 2027年5月26日
对于在IVDR下分类为Class A的产品,不在延长范围,仍需在2022-5-26取编写符合IVDR要求的CE技术文档和PMS文档;在Eudamed数据库上进行产品注册,或由欧代提交当地CA注册(依据具体情况)等要求后,方可出具符合性申明(DOC),在产品标签上添加CE标识。
总体来说,欧盟IVDR新规更加关注临床性能、的器械可追溯性和对患者更大的透明度。

1.相比于第三版,第四版给予了更多的指南,生产商应从中全面考虑问题力求临床评估文件完整性和科学性。
2.生产商应关注第四版相比与第三版的差异性,使临床评估文件符合新法规的要求。
3.生产商除了关注CE相关法规外,也应关注本国和其他拟出口的临床评估要求。随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CE以及FDA法规当局的沟通利益密切,可以看出药监局的临床评估指南,对于CE的临床评估指南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4.生产商应将临床评估程序纳入质量体系,并应综合考虑拟销售的相关临床试验/评估的法规要求。

在IVDR的法规体系下,欧盟主管当局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未来将要推出器械数据库(Eudamed),该数据库涵盖从产品上市前审批到上市后监管中的很多重要信息。
Eudamed目的:[4]
(a)帮助公众对投放于市场的器械、认证机构发出的证书及相关经济运营商有充分的了解;
(b) 实现市场上器械的标识,并促进可追溯性;
(c)帮助公众充分了解临床研究情况,并要求临床研究申办方遵守所采用的法案规定的义务;
(d) 要求制造商遵守第87至90条或根据第91条所采用法案规定的信息义务;
(e)使成员国和会的主管机构能够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执行与本法规有关的任务,并加强它们间的合作。
4.器械标识系统(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 System, UDI)的引入
IVDR中所提出的UDI由一个固定的产品识别码(Device Identifier,DI)和一个非固定的生产识别码(Production Identifier,PI)组成。生产企业在实施UDI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各产品的UDI代码及所包含的信息,并在产品上加贴UDI标贴,以电子形式存储UDI相关信息并在Eudamed系统上申报,用以增强产品的追溯以及上市后的管理。
5.监管负责人的提出
IVDR法规中,要求每个制造商企业内,至少任命一位法规负责人,负责处理与产品相关的监管、合规性相关工作,作为器械公司和指定机构之间的联系[5]。具体的职责包括产品批放行、起草和维护CE技术文档、完成上市后产品的监控、临床试验相关文件的签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