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二、备案范围
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凡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核准和备案权限:除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核准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申报材料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项目法人委托书(复印件);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申请报告;
凡属国家实行核准制的备案项目,须提供有关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
凡属备案的项目,应先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编制环评报告表(书),取得环评批复意见后,再申请办理备案;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企业按要求准备备案申请材料,并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庆市)进行申报;
区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范围的项目给予备案;对不予备案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企业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其中,需补正相关资料的,区发展改革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资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对按产业政策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或属于国家规定需核准但因各种原因暂缓实施或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告知企业按产业政策重新研究或具备条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相关要求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依法办理核准手续。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应根据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区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在取得备案证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报告需经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才能报建施工;在开工报告同意后超过6个月未开工的,应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开工;如延期开工时间届满仍不能开工建设,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注销备案证。如未取得备案证擅自开工建设,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