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八条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阻尼器是建筑物中用于吸收地震能量、减少结构振动的关键装置。在建筑物中安装阻尼器可以有效地降低地震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阻尼器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阻尼器的作用原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粘滞阻尼器:这种阻尼器利用粘性物质的粘滞性来吸收地震能量。当发生地震时,粘滞阻尼器中的粘滞液体受到挤压,产生阻尼力,从而吸收地震能量。
2.摩擦阻尼器:这种阻尼器利用摩擦力来吸收地震能量。当发生地震时,摩擦阻尼器的摩擦元件之间相互摩擦,产生阻尼力,从而吸收地震能量。
3.隔震支座:这种阻尼器利用橡胶等弹性材料的变形来吸收地震能量。当发生地震时,隔震支座发生变形,吸收地震能量,从而减少结构振动。
4.调谐质量阻尼器:这种阻尼器利用质量块的惯性来吸收地震能量。当发生地震时,质量块产生惯性力,与地震力相互抵消,从而减少结构振动。
5.液压阻尼器:这种阻尼器利用液体的流动来吸收地震能量。当发生地震时,液压阻尼器的液压元件中的液体流动受到阻碍,产生阻尼力,从而吸收地震能量。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八条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减隔震技术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抗震技术,它在房屋安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上海减震器检测,而减隔震技术的出现,为建筑物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抗震保障。中小型五金企业因数量众多而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到来,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人员创办新兴的科技五金企业将呈不断增长趋势,其中将有为数众多的小型五金企业。中小型五金企业由于由于受到规模、财力和人力的限制,五金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一般不完整,不系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数据采集不准确。在生产方面具体表现为:1.没有专职的成本核算人员;辅助核算部门不独立核算;车间划分不明显或虽明显但传递手续不完善,经常失真;车间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不易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