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了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我们分别来看一下怎么操作:
一、货币出资方式
以现金形式出资。这是大多数企业的注册方式。操作步骤如下:
1、在入资时,必须由股东的账户按占股比例打入公司的账户,转款明细一定要备注“投资款”;
2、公司收到款后,财务要核算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写收到**股东投资款,并按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缴纳交印花税。
3、此时,注册资金归属公司所有,不再是股东个人的了。
提示:很多公司因自身股东没有那么多的货币入资,会采取“过桥”、借款“等方式入资后,再撤资,这种方式的操作,就形成了抽逃资金,这个词是不是很久没看到了,新的公司法,对抽逃资金也做了规定:
二、实物方式
以实物资产代替现金出资,如土地、厂房、设备、商铺、写字楼、车、原材料、产成品等。
实物出资前,需要对所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既然是以实物出资,那就说明用以出资的实物属于公司,就需要将实物资产转移给被投资公司,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在转移过程中,需要确保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已转移给被投资公司,避免产生纠纷。如果出资后发现所有权存在瑕疵的,那就属于出资有瑕疵未履行出资。
以实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出资,都会涉及到缴税的问题,会涉及到的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
三、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入资
无形资产、采矿权、探矿权等,也可以用于出资。这些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不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一)以无形资产出资操作步骤:
1、知识产权必须是企业股东名下的知识产权才能实缴,如,软件著作权,商标、专利等;
2、评估事务所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会计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将股东名下知识产权转移至公司名下;
5、公示、登记、备案;股东完成实缴出资后,应当由公司自行在20个工作日内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完成实缴出资的公示,并变更公司章程,通过将实缴情况记入章程的方式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变更登记。
6、进行财务核算。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某股东
7、办理递延纳税。实缴完成后需在次月申报纳税期间到税务局为股东办理递延纳税,个人股东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2016年9月,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6第101号》文件,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或企业以技术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税。(简单的可以理解为,需要交所得税,但是可以享受递延纳税,递延到转让股权时再所得税。)
四、债权转股方式
债转资是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方式取得对象企业的股权属于一种增资行为,需要经过增资程序、评估验资程序和更变登记手续。
(一)操作步骤:
1、确定债券的真实性。如: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借款的转账记录。
2、专业机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开股东会出具增资决议;
4、会计师事物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5、工商变更登记。债转股属于公司增资行为,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财务核算
借:其他应付账款-某股东
贷:实收资本-某股东
(二)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提示:债权关系需清晰、借入资金流向需明确、借债法律手续需完善、债权成立方面无瑕疵。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借款,必须完善借款手续,借款资金流必须清晰,以便将来可以债权转股权。
以上是对实缴方式的分享,除了货币之外,其他的非货币形式的入资方式,需要在工商登记时注明入资方式。如果之前登记的都是货币出资,还需要在工商变更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