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租期不少于一年);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设备(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与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4.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由西藏自治区旅发厅审批)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5.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二、所需资料
1.申请设立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身份证明及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所的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6.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8.至少有三名导游证明(导游证和劳动合同)。
三、审批流程
1.对申请设立旅行社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在“全国旅游监管平台”上提交所需资料。
2.旅游发展局对线上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下达许可批复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拿到经营许可批复后,持批复到指定银行存入二十万元质量保证金,与银行签定相关协议,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完善质保金信息后,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存款通知单以及线上提交的材料打印装订成册拿到我局备案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