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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实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更新:2024-04-28 07:30 发布者IP:180.164.126.7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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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根据是自然人股东还是企业股东,知识产权具体是什么来判断?是专利软著,还是商标名誉权等。具体相关涉税事项,下面详细分享下,除了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印花税。


前言

这是一篇纯干货内容分享,如果可以静下心来阅读。相信大家有所收获

文末有关于公司从设立到增长,各方面的干货内容分享,大家可以选择感兴趣的部分进行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模式也在日新月异地跟新迭代,股东出资也从原来的单一货币形式更新到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入股的多种形式。特别是知识产权,成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受重视,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也越来越常见。今天我们着重且详细讲述下知识产权入股的涉税事项




一、 什么是知识产权入股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判断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①可以用货币估价;②可以依法转让。对于企业而言,常见的知识产权出资包括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二、  知识产权入股,涉及到哪些税种,如何操作

(一)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无形资产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如果用无形资产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就要看无形资产是什么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的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一条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的第十四条(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根据以上的政策依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是企业以知识产权对外投资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这个知识产权属于专利,软著,这些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是以商标,著作权,商誉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个人转让著作权,以著作权出资入股的,免增值税。

     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申请免征增值税,技术成果入股的书面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证明文件才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减免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源文件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分期缴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政策源文件链接: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3)递延纳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源文件链接: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入股同时发生,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2016〕101号文,入股时期可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所得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税来计算税收。

举例来说,李某和A公司共同拥有一个发明专利,已经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权。为了获取该专利,累计付出费用100万,李某和A公司一起将这个专利作价175万投资给B公司,占20%,其中A公司占股10%,李某占股10%。3年后,李某和A公司均发生股权转让,将手中10%的股权作价100万,问如何确定A公司和李某的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175*0.5)=12.5

李某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175*0.5)=12.5

(四)印花税

投资事宜发生后,及时办理产权所有权转移手续,只是产权过户需签订合同以及变更权利人,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税率为0.05%;如果投资公司属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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