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的基金管理模式,包括由外资私募管理人管理,即“外资管外资",和由内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即"内资管外资"。外资私募管理人系由境外投资者发起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股权管理企业,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制或合伙制,部分城市对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出资额、资产管理规模、投资经历和合规经营均提出较为严格的条件,并对外资私募管理人的Zui低注册资本、高管团队什职和从业经验等提出了县体的要求,这些城市包括上海、深圳、天津、青岛、珠海、重庆、平潭、贵州、苏州、厦门。相比较而言,广州、海南、北京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和规则的要求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深圳、珠海要求,境外投资者控制外资私豆基金管理人与外资私募基金的,其累计在外资私募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
就内资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发起设立OFLP,深圳、青岛、珠海、苏州等城市要求具有一定资产管理规模目运营合规的内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OFLP,并要求管理人应当注册在本地。北京、天津和厦门对外资基金管理人和内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没有明显区别。上海、广州、贵州、平潭、重庆、海南未在试点文件中明确是否可以发起设立QFLP。早期上海在颁布试点政策时,主要是适用于外资管外资的情形,并没有提到内资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发起设立QFLP,经咨询上海市区金融局相关
工作人员,对股东为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和guozibeijing的内资基金管理人可以一案一议。
国内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制度建立较晚,直到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音见》(国发(2014117号\中明确提出发展私草投资其金,在此背景下,为适应私墓证券基金和私墓股权基金监管需要,才出台了《私墓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我们理解由于部分试点城市出台政策的背景主要是为了引导外资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尚未考虑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QFLP的情形,建议投资者可以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境外投资者应主要由境
外主权基金、养老基捐赠基金、慈善基金、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二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在Zui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