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在实务中的界定
一、新公司法实务中财务负责人的界定
新公司法强化财务负责人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造成损失,如果财务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财务负责人,是指根据股东会(或类似机构)授权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副总经理等。
要求财务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就是先被认定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财务负责人。
二、司法实务中财务负责人的界定
在司法实务中,财务负责人界定的具体标准还是存在争议的。
有的法院认为,只要有公司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资料中注明财务负责人,就可以认定为公司法规定的财务负责人。
例如:公司出于办理手续便利,自行在公司年检报告中注明财务负责人,即可认定其为财务负责人。
认为:
公司法意义上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只有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权力机构聘任的、对公司财务具有决策权的财务负责人,才具有公司gaoji管理人员身份。
具体管理中,可以结合工作经历、职责范围、工资薪酬、财务账册签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才能认定为财务负责人,进而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财务负责人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界定
关于财务负责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与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相比,就是明确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即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Zui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认为,这一规定对财务负责人的勤勉义务的界定和细化已经取得很大进步,合理注意的标准,还有待司法解释规定。
建议:
在公司管理过程中,财务负责人应特别注意在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管理报酬、公司机会、同业竞争等方面,尽量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即便冲突不可避免,也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财务负责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为公司Zui大利益考虑,更要结合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好合理注意的管理责任,否则,一旦触及禁止性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PS:
新公司中,对财务负责人影响Zui大的恐怕就是利润分配和减资的赔偿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