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登记是一种便捷的注销方式,适用于以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这些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进行经营活动或者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没有产生债权债务,或者已经完成债权债务清算。
简易注销所需材料包括《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于已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破产程序的企业,需要提交人民法院的终结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如果遗失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遗失公告)。
简易注销流程如下:
首先,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在公示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和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系统将不再接受异议。
税务部门在接收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会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以核实涉税情况。对于查询结果显示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且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以及已经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不提出异议。
公示期结束后,如果没有异议,企业应在公示期满之日起的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如果未在期限内办理,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时限,但一般不超过30日。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注销登记时,需要先进行税务注销,然后再进行工商注销。如果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需要在15天内申报办理清税证明。
简易注销登记为企业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注销方式,使得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注销登记手续,减少了繁琐的程序和材料要求,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