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28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③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④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规定,具体条件包括: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指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为旅行社拥有或能为旅行社所使用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
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复印机;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托。
出资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
申请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与导游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与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必要的导游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为兜底条款,《旅游法》对旅行社设立条件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具体条件还有待行政法规细化。
具体参考各地城市的细微差别,比如保证金,办公场地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