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出口退运清关公司/海关申报退运服务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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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货物是什么?
货物退运分为一般退运和直接退运(文末会提到),而一般退运就是“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0392号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需要注意三点:
1.退运的原因——“因品质或规格原因”
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分、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
“品质规格”原因,需要详细举证不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或者合同中有关品质规格的要求,不能简单将原因说明为“质量不好”等。
2.免税期限要求——“1年内”
进/出口货物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
时限起算期为原进出境“放行之日”,截止期为“复运进出境”之日,不可以与“申报之日”混淆。
3.条件要求——“原状退货”
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出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或进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部分货物退运也可认定为“原状”,即原进出口货物中有部分货物的品质或规格不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仅将这部分货物退运时也应视为“原状”。
退运货物需要提交的单据
▼1.原报关货物的相关资料:包括原报关单、合同、发票
▼2.买卖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 3.退运的书面申请
▼4.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海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应提交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证明
▼5.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在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应提交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海关对进口直接退运货物的监管要求:
1.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属行政许可事项,货物退运前有关申请人应向海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者认为有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3.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海关应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1)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收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退运到货前要完成以下程序:
1、退运报告、退运协议、退运合同、发/票和装箱单(由外方做好提供)
2、原出口时的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需从海关档案室借出复印,并再加盖海关章)
3、已打结汇,需有出口的结汇报关单,退税报关单、核销单。
4、如已收汇核销,由出口商向外汇局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报表”,由外汇局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并办理好相关的结汇退税手续。已退的税,要先补交回去。
5、货物质量不合格(是退运回来的必备条件)。
6、正本提单退运货物先递交海关审批,海关批完后,再由商检局审批,方可做单申报。此过程需一段时间,因一般贸易出口的货物退运回来只能按贸易方式“退运货物”来申报,而此方式是无法免货物到港后产生的滞报金的。建议不着急将货退到上海,先完成相关手续。
出口免税退运报关清关流程:
1、换单:换取正本提货单
2、报检:商检确认资料及木包装等
3、报关: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
4、海关查验:资料没问题,查验细节注意到,一般没问题
5、商检查验:特别针对法检货要做商检查验
6、安排送货前计划:送货前还有港区计划、动卫检。
7、安排车子送货:不做解释就是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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