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代理化妆品进口报关,申报时效,定制专属物流通关方案,上海卓鹰服务涵盖广泛,涉及海运、空运、多式联运、保税区物流、供应链方案设计、报关报检、供应链金融、转口贸易等专业领域。运转的服务网络已经遍布全球,在海外拥有二百多个合作伙伴,在国内主要城市设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贴心服务。
上海卓鹰所服务的客户包含了IT、家电、纺织品、化妆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等各大行业,为多家500强企业、海内外上市公司、知名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我们与业内保持着良好的互动关系,不断致力于向客户提供优越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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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等)或者口腔、牙齿,以达到清洁、不良气味、护肤、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半成品:指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一道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相关注意点:
1、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具体办法将由部门拟订,报市场部门审核、发布。
2、香皂不适用《化妆品条例》,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的香皂仍按该条例。
3、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仍然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人所需具备资质
A.进出口经营范围
B.海关注册登记
C.化妆品经营范围
D.签约电子口岸无纸化
PS:除了进口香皂,剃须膏,漱口水等产品,其余化妆品均须做好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方可进行申报
进口化妆品一般流程为:
注册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国外备货
资料
发运(空运/海运)
报关
查验(如发生)
抽检(如发生)
贴好中文标签
出具国内检验检疫证明
销售
一般进口化妆品客户关注的问题:
①化妆品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②化妆品海关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③化妆品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④化妆品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⑤化妆品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⑥化妆品海关申报等其他问题
⑦进口化妆品如何向海关申报
⑧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哪个环节黏贴查验
进口普通化妆品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化妆品属性: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条例》第三条,给出我国化妆品的基本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目的、部位等与此定义不符的,均不能按化妆品申请。如口服、皮射等,或作用于等,均不属于化妆品范畴。主管部门局(NMPA)明确指出,我国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的“药妆品”。
2、非特殊类属性:
《化妆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属于染发、烫发、美白、防晒、防脱发及宣称新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3、境外生产属性:
普通化妆一道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为进口普通产品,在、和澳门地区完成的参照进口普通产品。
税目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的申报要求:
(一) 化妆品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法定数量,即/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 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 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进口化妆品申报注意要点:
1.进口化妆品报关申报时需在报关单“产品资质”代码栏选择代码“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中录入自局取得的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号。型号、半成品、装等信息录入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3.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人备案事项。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
6.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海关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卓鹰ZOUIN是一家专门从事各类货物等进口代理服务公司,主要服务内容有:代理报关清关,外贸代理服务,进口运输(空运+船运),保税仓储,口岸直接申报清关转仓库,仓库内分装物流,专人负责物流订单,欢迎来电,卓鹰竭诚为您服务!,优势推荐:上海港代理化妆品进口报关,申报时效,定制专属物流通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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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般操作进口的和地区如下:、、、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斯里兰卡、澳洲。新西兰、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拉脱维亚、希腊、美国、加拿大等。
我司经常操作的口岸:上海港,上海,上海保税区,宁波港,宁波,杭州,广州白云,广州口岸,深圳口岸,佛山口岸,北京,天津口岸,青岛口岸,南京口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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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等检验要求
1.进出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2)有关公约、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输入或者地区技术法规、(出口产品适用);
(4)以及原质检总局的技术规范、;
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对出口列入危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英文简称TDG)《危险货物一览表》的危险货物,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定、实施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4.用作食品、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通关知识每日学:
有关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变化
1.概念理解
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航行船舶在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货物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航行船舶为外国、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航行船舶的,应当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关于同意在(上海)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上海)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实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航行船舶开展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