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器械审核审评一部部长 杨义强老师
1、注册人和受托双方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和执行不到位
不符合例:
·未明确注册人对受托方在采购控制、生产过程和质量检验能力等方面的监督方式、频次和标准
·注册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设计研发,但在其设计质量协议中未明确将设计转移给注册人
·未明确产品放行和上市放行等相关内容
·未明确产品售后、维护保养的责任描述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规定注册人负责采购物料,而实际查见由受托方完成
·协议中要求注册人书面形式授权受托方生产放行人,实际未能提供相关书面授权书
说明:依照《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要求,明确注册人和受托方双方职责分工。双方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签订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明确双方委托生产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要求、接口、设计转化、技术要求、采购、生产管理、检验、质量保证、产品追溯、变更等环节
2、注册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履职能力不足
不符合例:
·查见注册人的管理者代表不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和规章
·注册人的研发部门人员对产品生产工艺缺乏认识理解,设计输出不充分。
说明:
依照《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要求,应配备具备能独立开展质量管理评审、设计开发技术转移、产品上市放行、不良事件监测、售后服务等能力的人员。
·注册人的管理者代表应当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注册人的研发人员应熟悉待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在委托生产产品技术转移时,应确保委托产品质量标准明确、完整。
3、受托方无法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不符合例:
·受托方的管理者代表不熟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
·受托方的生产、质量部门人员对受托生产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不了解
说明:
·受托方的管理者代表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
·受托方生产部门应配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且以上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中发生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注册人应对直接影响受托生产产品质量的人员进行培训,符合要求后上岗。
4、注册人的技术文件未有效转移到位
不符合例:
·抽查注册人的文件转移清单,未查见生产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生产相关程序文件
·注册人提供的产品图纸中未包含部件的图纸
·注册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表单模板
·协议规定B、C类原材料由受托方进行采购,但转移清单中无供方信息
说明:
·注册人应负责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技术文件形成清单及附件,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当双方生产及检验设备存在差异时,受托方应当对注册人提供的产品作业指导文件、检验控制文件进行相应过程确认及工艺转化,注册人应当对受托方转化后文件进行确认
·双方应约定产品的性能、原材料、生产与质量控制等要求,如部分原材料/部件为专有技术,基于设计开发技术资料的,双方应定义原材料及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方法,受托方应能提供相应技术立件
5、受托企业在同一生产线共线生产受托产品
不符合例:
·受托方接受多家注册人委托,共用厂房、人员、设备设施,同一生产线可能在不期生产不同产品,或者同一时期生产不同型号的产品,个别洁净间共用或部分生产环节有交叉,共线生产产品易存在交叉污染和混淆的风险,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现场查见原材料仓库的物料,委托方的物料与受托方材料混放在一起,标识不清。
说明:
·受托方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实施受托产品生产
·受托方如果有相同产品在产: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标识,避免混淆
·受托产品如果存在共线生产情况,应全面评估存在风险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受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偏差、变更、异常情况,受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沟通,保留处理记录。
6、非集团内部委托生产可能存在产品知识产权泄露风险
在注册人制度下进行委托生产,注册人将产品开发的相关技术文件转移给受托方时,可能会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含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知识产权,会导致注册人和非同一集团的受托方面临核心技术泄露、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例如,注册人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产品,B公司随后提交了相同产品的注册申请。两公司产品无区别,B产品的研发真实性难以评价。
说明:
根据《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要求,注册人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在协议中涵盖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等要求
续: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要求(适用时)
·注册人和受托方应当就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许可、转让、交换、保密义务等事项签署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与使用授权:应当对委托方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双方约定可能涉及的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范围。就受托的产品的逆向工程、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做约定。如双方涉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按照《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授权使用。
·协议开发或生产期间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双方应当就产品协议开发或生产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书面约定。
·双方应当就满足产品质量要求而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披露及保密的要求,约定相关的保密期限。
7、文件管理方面主要问题
不符合例:
·文件转移清单中生产管理及质量控制文件有缺失,未明确(注册人方)
·转移给受托方的文件无文件版本号,受控辨识,无法判别有效状态(注册人方)
·采购、生产、检验记录存在记录缺失、不完整、涂改的情况(受托方)
说明:
·注册人应对受托产品的研发资料和技术文件按照质量体系的文件控制程序要求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注册人应按照质量体系中的文件控制程序要求,确保分发和使用的文件为适宜文件对已撤销或作废文件应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8、设备方面主要问题
不符合例:
·未明确主要检验设备由注册人或受托方哪一方提供
·现场发现由主要检验设备正常状态无法确保,未在效期内校准,或者未校准所使用的范围
说明:
·注册人应明确受托生产企业设备的要求,委托生产前应查验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并定期评估
·受托企业应确保受托产品生产所用检验设备的正常状态。受托企业应对注册人财产(包括受托生产相关目属于注册人所有的各类工装及设备)进行标识、储存、追溯。
·受托企业对受托生产过程涉及的设备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进行管理。所使用的的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并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应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鉴定,并予以标识。
9、设计开发方面主要问题
不符合例:
·设计输入不完整,如缺少适用的标准、需求与产品技术要求或产品实际不符等
·风险识别不充分,如未对一些直接接触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风险的分析
·设计验证不充分,如加速老化试验后性能验证不全、灭菌次数验证与实际宣称次数不符、提供替代产品有效期或生物相容性报告时未能说明与替代产品的等同性,关键工序验证不充分
·设计输出不完整,图纸、技术规格书等文件缺少关键信息(如关键尺寸,加工工艺参数、生物相容性要求等),无法明确采购物料的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设计输出缺失,如现场未查见元器件BOM表、技术图纸、软件等技术资料,或与实际生产样机、产品技术要求存在不一致
·设计变更记录未能将设计变更内容及时传递给受托企业
9、设计开发方面主要问题(续)
说明:
·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进行设计开发,保留产品设计研发资料。确保设计开发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实施有效设计验证,确保设计输出满足设计输入的要求。
·在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风险识别充分,风险措施及评价有效。
·委外进行设计开发时,应当与受托设计方签订协议,确保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规要求
·将需要转移的设计输出文件进行汇总,编制技术文件清单,完整无遗漏。
·任何设计变更均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变更执行情况。
·受托方落实注册人的设计变更要求,向注册人反馈设计变更的需求。
10、采购方面主要问题
不符合例:
·实际采购行为与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规定的双方采购职责和要求不一致
·与关键供应商的质量协议缺失,或缺少对物料质量标准、生产环境(如适用)的规定
·与外协供方签订质量技术协议及采购合同中,未明确元器件BOM表、PCB图纸图号、软件版本号、验收标准等内容
·对关键物料的采购控制不充分,注册人提供的进货检验规范要求不明确,部分项目确认供应商的出厂报告进行确认,实际未查见供应商出厂报告
·原材料的进货检验记录、抽样数量不满足进货检验规程,或进货检验结果不满足产品技术要求但仍记录为合格,或未记录原始检验结果
11、生产管理常见问题
不符合例:
.生产作业指导书缺少对关键控制点的要求,生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与产品技术要求不一致
·生产记录不完整,如未记录过程控制参数、工装编号等
·灭菌再确认未按照要求进行,或灭菌记录与灭菌验证中的工艺参数不一致
说明:
·受托生产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执行
·注册人应明确委托生产的产品、工艺流程、工艺参数、物料流转、批号标识管理、生产记录、可追溯性等具体要求
·将与生产有关的技术文件以协议附件的形式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
·明确需要定期监控的环节、监控方式和标准,zhidingshouquan监控的人员,并保留监控记品
·应保留受托生产相关的全部生产记录,并随时可提供注册人备查
12、质量控制方面主要问题
不符合例:
。对检验规程无法覆盖产品技术要求的条款,未制定检验准则(如周期检验或逐批抽检等)
·检验规程中的检验方法与产品技术要求或标准不一致,但企业未能说明合理理由;
·检验记录缺少原始数值,仅描述合格
·受托企业既进行生产放行,又实施上市放行
说明:
·注册人制定生产放行要求、产品上市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要求
·注册人审核并授权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放行人
·注册人负责产品上市放行,指定上市放行授权人,保留放行记录
·注册人应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
·检验记录应真实,完整、可追溯
13、注册人委托生产存在跨地区监管风险
落实监管责任、统一监管尺度
·注册人制度前:属地原则——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
·注册人制度后:上市与生产相分离——跨区域延伸监管和属地日常监管两种模式并行
·监管信息不畅通,多方、多区域、多环节接受委托,可能会导致监管空白的风险
·监管的频次/模式/尺度存在差异
·监管对象的增加(研发机构,外省委托企业),现有监管能力能否与之匹配
·受托企业对应多个持有人,接受日常监管、延伸检查、飞行检查等频次增加